本案涉及一對跨國夫婦,山本先生(日本人)與王女士(越南籍)。兩人在美國留學期間相識並墜愛河,隨後在日本結婚結婚,並在日本生活了數年。文化差異、家庭壓力以及工作波動等杠杆因素,雙方情緒逐漸出現裂痕莉薩女士提出離婚,並要求分割在日本、越南的共同財產,同時希望獲得兒子的撫養權,兒子在日本出生並一直在日本生活。山本先生則希望保留對兒子的撫養權及物質財產分割提出異議,認為王女士在越南的財產所有權完全披露。
國際法律研究:律師團隊首先深入研究了日越婚姻法律、財產分割制度以及撫養權判定標準,為案件處理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。分別在日本、越南進行了財產清查,包括房產、車輛、銀行、股票等。同時,他們聘請了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資產價值進行了評估,確保資產分割的公正性。
為了爭取撫養權,律師團隊收集了山本先生在日本的生活、工作、教育等方面的證據,證明他能夠為兒子提供一個穩定、有利的成長環境。同時,他們也準備了在越南的王女士的生活狀況、工作環境以及她與孩子相處時間的證據,以評估她撫養孩子的能力。
律師團隊通過國際司法援助管道,與越南當地的律師建立了聯繫,共同處理越南的財產分割和撫養權問題。他們協助山本先生在日本法院提起了相關訴訟,並確保日越法院達成了協議之間的判決能夠得到相互承認和執行。
在審庭前,律師團隊積極與王女士及其律師進行了重新協商,尋求雙方均接受的解決方案。通過多次溝通,最終雙方達成了關於財產分割和撫養權的初步協議。
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,日越協定的財產得到了合理的分割。張先生獲得了在日本的大部分財產,而王女士則獲得了在越南的部分財產和一定的現金補償。考慮到兒子的年齡、生活習慣以及山本先生在日本的生活和工作狀況,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張先生所有。王女士擁有探視權,並可以在特定時間將兒子接至越南團聚。